安徽省探索建立电梯“档案”机制
发布时间:2014-01-21 新闻来源:新电梯
“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电梯选型和配置、土建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采购过程以及电梯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为重点,构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条。探索建立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档案,做到‘一梯一档’。”日前,安徽省出台的《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如上表述。
《意见》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明晰电梯安全各方责任,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各负其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问题解决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全省电梯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
《意见》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监管部门以及市、县政府各方职责。其中对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进一步明晰。其中,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自行管理和办理委托手续,但存在实际管理者的,电梯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者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应明确该物业管理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不能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由居民住宅(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者应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管理者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营管理、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加强对电梯司机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保持电梯各项功能特别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和安全使用。当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使用管理者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意见》要求,要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建立健全电梯质量安全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稳步推进老旧电梯维保、改造和更新,运用物联网技术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时效,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发挥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和经济保障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电梯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细抓实抓好,建立相应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保障电梯监督抽查、安全宣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加强电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网 | MSN | 腾讯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