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种设备法”明确电梯责任方

发布时间:2014-01-03      新闻来源:共利电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从1日起正式实施。以后象电梯出了问题找谁发生事故伤了人,到底该谁赔偿这些容易“踢皮球”的问题,都能在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找到新的答案。

 

    相比此前实施10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法新增了产品缺陷召回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特种设备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产并主动召回。同时建立的责任追溯制度更像是给特种设备建立了“身份证”。特种设备从生产、经营、使用到报废,相关责任单位会建立信息档案,发生问题后,监管部门可凭此追溯责任。

 

    法规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确保特种设备“从生到死”整个生命周期都有相应的安全信息记录。此外,法律还特别明确了住宅电梯由物业公司负首责。法律规定,小区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管理电梯,应承担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这意味着今后涉及到住宅电梯的维修、保养、事故救援,首要责任人为物业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法》强调各方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这无疑给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使用等责任单位套上了“紧箍咒”。

 

    此外,《特种设备安全法》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了“民事优先”的原则,电梯等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奉、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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